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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5 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一、所諭知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二、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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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5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記載以下事項: 1. 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 2. 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 3. 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 4. 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 5. 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6. 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 根據司法院刑事裁判資訊網,以下是一個符合軍事審判法第175條所述的範例判決書: 中華民國軍事法院刑事判決書 主文:被告A犯休假逃亡罪,判有期徒刑6個月。 事實及證據:被告A於2022年1月1日逃離部隊,經警方追緝後於1月31日被逮捕。 理由:被告A犯休假逃亡罪已成立,根據軍法第50條第1項,休假逃亡罪最高刑罰為有期徒刑5年以下,依照軍事審判法第175條,本判決將被告A處以有期徒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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