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之主文及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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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裁判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之主文及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事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體例,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作文字修正。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一條移列。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體例,將第一項、第二項合併,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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