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軍事審判法第173條規定了在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的情況下,判決可以不經過口頭辯論。根據我所了解,這意味著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文件和證據做出判決,而無需進行實際的辯論。這可以適用於某些情況下,比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進一步的辯論來確定事實或法律適用。然而,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該法條的解釋和裁判書才能確定。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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