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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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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73條規定了在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的情況下,判決可以不經過口頭辯論。根據我所了解,這意味著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文件和證據做出判決,而無需進行實際的辯論。這可以適用於某些情況下,比如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需要進一步的辯論來確定事實或法律適用。然而,具體的適用情況和相關範例需要參考該法條的解釋和裁判書才能確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0881001 全文修正)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0450622 制定)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八十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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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73 條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