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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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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如果案件曾經經由判決確定,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項規定非常相似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時效已完成者:如果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已經超過時效期限,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是因為時效已完成的案件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 三、曾經大赦者:如果被告曾經獲得大赦,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大赦是一種特赦措施,可以使被告免受刑罰。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如果犯罪後相關的法律已經被廢止,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是因為廢止刑罰的法律確定案件不再受到法律的約束。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如果被告在其他罪行已經確定且受到重刑判決的情況下,因為這項案件對於被告執行刑罰沒有重大影響而不需要科刑。 以上是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8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解釋,相關資料引自"軍事審判法",並且根據該法條至少舉出了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881001 全文修正)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諭知名詞
  • 大赦名詞
  • 廢止名詞
  • 被告名詞
  • 科刑名詞
(0450622 制定)

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六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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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8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