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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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8條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如果案件曾經經由判決確定,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項規定非常相似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時效已完成者:如果案件所涉及的犯罪已經超過時效期限,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是因為時效已完成的案件已經超過了追訴期限。 三、曾經大赦者:如果被告曾經獲得大赦,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大赦是一種特赦措施,可以使被告免受刑罰。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如果犯罪後相關的法律已經被廢止,則被告不需再受到刑事制裁。這是因為廢止刑罰的法律確定案件不再受到法律的約束。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諭知名詞
- 大赦名詞
- 廢止名詞
- 被告名詞
- 科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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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