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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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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7條的規定,如果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應當諭知無罪之判決。這表示當軍事法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適合被處罰時,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如果一個被告人被控犯有盜竊罪,但檢察官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指控,軍事法院應該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7條的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應該被視為無罪。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庭自由判斷之。但不得以無反證為認定犯罪之主要依據。

(0881001 全文修正)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被告名詞
  • 不罰名詞
  • 諭知名詞
(0450622 制定)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庭自由判斷之。但不得以無反證為認定犯罪之主要依據。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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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7 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