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7條的規定,如果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應當諭知無罪之判決。這表示當軍事法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適合被處罰時,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並確保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如果一個被告人被控犯有盜竊罪,但檢察官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指控,軍事法院應該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7條的規定,諭知無罪之判決。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無法證明被告犯罪,因此被告應該被視為無罪。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庭自由判斷之。但不得以無反證為認定犯罪之主要依據。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庭自由判斷之。但不得以無反證為認定犯罪之主要依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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