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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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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2. 2.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6條,該條的意思如下: 1. 在進行審判時,法院可以根據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提出的應適用的法條。 2. 在進行這種變更時,法院必須通知當事人並提供適當的辯論機會。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其中一個相關案例是: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554號行政訴訟,涉及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解釋與適用。該案涉及一名軍人被控犯有軍法罪,原審法院依據起訴書中所引用的法條對其做出有罪判決。然而,上訴法院在審理上訴時對法條進行了變更,並未事先告知當事人並提供辯論機會。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舉違反了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審有罪判決。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移列。   二、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常使被告措手不及,有無從防禦或防禦薄弱之虞,軍事檢察官亦不無難達訴追目的之憾,為使當事人有適當之辯論機會,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西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第一項未修正。

  • 起訴名詞
  • 辯論名詞
(0450622 制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四條移列。   二、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常使被告措手不及,有無從防禦或防禦薄弱之虞,軍事檢察官亦不無難達訴追目的之憾,為使當事人有適當之辯論機會,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西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二項。   三、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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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6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