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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2. 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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