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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66 條

  1. 1.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2. 2.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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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6條,該條的意思如下: 1. 在進行審判時,法院可以根據起訴的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提出的應適用的法條。 2. 在進行這種變更時,法院必須通知當事人並提供適當的辯論機會。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其中一個相關案例是: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554號行政訴訟,涉及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解釋與適用。該案涉及一名軍人被控犯有軍法罪,原審法院依據起訴書中所引用的法條對其做出有罪判決。然而,上訴法院在審理上訴時對法條進行了變更,並未事先告知當事人並提供辯論機會。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舉違反了軍事審判法第166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審有罪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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