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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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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 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5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的犯罪已經被證明,應該告知其所受到的刑罰判決。然而,如果被告符合免刑的條件,則應該告知免刑的判決。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免刑判決之前,法院可以考慮情況,經告訴人和被告的直屬長官同意下,命令被告進行道歉、寫悔過書或支付適當的慰撫金等措施。判決書應該將前述情況記載在內。此外,根據第2項第3款,可以採取民事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判決內容。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八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0881001 全文修正)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訂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免刑判決者,軍事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項附帶處分,並應記明於判決書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列為第三項、第四項,以期周全。

(0450622 制定)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八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訂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免刑判決者,軍事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項附帶處分,並應記明於判決書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列為第三項、第四項,以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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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5 條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