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5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的犯罪已經被證明,應該告知其所受到的刑罰判決。然而,如果被告符合免刑的條件,則應該告知免刑的判決。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免刑判決之前,法院可以考慮情況,經告訴人和被告的直屬長官同意下,命令被告進行道歉、寫悔過書或支付適當的慰撫金等措施。判決書應該將前述情況記載在內。此外,根據第2項第3款,可以採取民事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判決內容。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八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訂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免刑判決者,軍事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項附帶處分,並應記明於判決書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列為第三項、第四項,以期周全。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八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增訂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免刑判決者,軍事法院得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等項附帶處分,並應記明於判決書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列為第三項、第四項,以期周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