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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 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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