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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5 條
-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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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5條的規定,如果被告的犯罪已經被證明,應該告知其所受到的刑罰判決。然而,如果被告符合免刑的條件,則應該告知免刑的判決。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於免刑判決之前,法院可以考慮情況,經告訴人和被告的直屬長官同意下,命令被告進行道歉、寫悔過書或支付適當的慰撫金等措施。判決書應該將前述情況記載在內。此外,根據第2項第3款,可以採取民事強制執行的方式執行判決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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