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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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