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3條之規定,參與審判期日的軍事審判官應該始終出庭,如果有更易者,則應當更新審判程序。然而,如果只是參與審判期日前的準備程序的軍事審判官有變更,則不需要更新其程序。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解釋文件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具體細節和適用情況。
審判期日應由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增訂。
審判期日應由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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