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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2.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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