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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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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2. 2.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3條之規定,參與審判期日的軍事審判官應該始終出庭,如果有更易者,則應當更新審判程序。然而,如果只是參與審判期日前的準備程序的軍事審判官有變更,則不需要更新其程序。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解釋文件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具體細節和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審判期日應由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0881001 全文修正)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增訂。

  • 審判期日名詞
  • 更新審判名詞
(0450622 制定)

審判期日應由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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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3 條規定:「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