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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3 條
- 1.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審判程序。
- 2.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3條之規定,參與審判期日的軍事審判官應該始終出庭,如果有更易者,則應當更新審判程序。然而,如果只是參與審判期日前的準備程序的軍事審判官有變更,則不需要更新其程序。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軍事審判法》的相關解釋文件或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可以進一步解釋該法條的具體細節和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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