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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2 條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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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2條,軍事法院在辯論終結後,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可以命令再開辯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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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2條,軍事法院在辯論終結後,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可以命令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