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2條,軍事法院在辯論終結後,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可以命令再開辯論。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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