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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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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2條,軍事法院在辯論終結後,如果遇到必要的情況,可以命令再開辯論。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0881001 全文修正)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 辯論名詞
  • 再開辯論名詞
(0450622 制定)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庭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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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2 條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