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1條,審判長在宣示辯論終結前應詢問被告是否有陳述。這意味著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必須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審判長沒有詢問被告,或者未將被告的陳述詳細記載在審判筆錄中,將違反軍事審判法的規定。基於這一法條的要求,審判長必須確保被告有足夠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將其陳述紀錄下來作為判決的依據。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30002). 司法院法學資料庫.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增訂。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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