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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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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1條,審判長在宣示辯論終結前應詢問被告是否有陳述。這意味著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必須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審判長沒有詢問被告,或者未將被告的陳述詳細記載在審判筆錄中,將違反軍事審判法的規定。基於這一法條的要求,審判長必須確保被告有足夠的機會陳述自己的意見,並將其陳述紀錄下來作為判決的依據。 參考資料: - 軍事審判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30002). 司法院法學資料庫.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增訂。

  • 宣示名詞
  • 辯論名詞
  • 被告名詞
(0450622 制定)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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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1 條規定:「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