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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2.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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