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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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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2. 2.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的规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依次命軍事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已经进行过辯論的当事人,有权再次进行辯論,審判長也有权命令重新进行辯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調查證據程序结束后,各方进行辯論的次序和权利。一般情况下,軍事檢察官会首先进行辯論,然后是被告和辯護人的辯論。同时,已进行过辯論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再次进行辯論,以及審判長也有权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辯論。 例子: 如果在军事审判中,检察官已经进行了辩论,但是被告或辩护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新的观点需要补充辩论,他们可以再次要求辩论。審判長也可以主动决定重新进行辯論,以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0881001 全文修正)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證據名詞
  • 辯論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再行辯論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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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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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規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