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軍事審判法第 160 條的规定,調查證據完畢後,應依次命軍事檢察官、被告和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辯論。已经进行过辯論的当事人,有权再次进行辯論,審判長也有权命令重新进行辯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調查證據程序结束后,各方进行辯論的次序和权利。一般情况下,軍事檢察官会首先进行辯論,然后是被告和辯護人的辯論。同时,已进行过辯論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再次进行辯論,以及審判長也有权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辯論。 例子: 如果在军事审判中,检察官已经进行了辩论,但是被告或辩护人认为有新的证据或新的观点需要补充辩论,他们可以再次要求辩论。審判長也可以主动决定重新进行辯論,以确保公正审判的进行。
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軍事法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一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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