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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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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對於管轄權競合之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者。

深度解讀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169條,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获得不受理的裁定: 一、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資料參考:根据台灣軍事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起訴程序必須遵守特定的規定,如單位、格式、時間等。如果起訴程序違反了相關規定,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受理。 二、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再次起訴。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一個案件可以在同一軍事法院多次起訴,但通常只會提起一次公訴。如果同一案件已經提起了公訴,再次在同一軍事法院重復起訴將被裁定不受理。 三、告訴或請求的罪名在没有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已經被撤回或已经逾期的情况下。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告訴或請求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如果沒有告訴、請求,或者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諭知不受理名詞
  • 起訴名詞
  • 告訴名詞
  • 請求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期間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第一百四十四條條文
  • 再行起訴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競合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144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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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69 條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