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對於管轄權競合之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者。
根据軍事審判法第169條,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获得不受理的裁定: 一、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資料參考:根据台灣軍事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起訴程序必須遵守特定的規定,如單位、格式、時間等。如果起訴程序違反了相關規定,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受理。 二、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再次起訴。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一個案件可以在同一軍事法院多次起訴,但通常只會提起一次公訴。如果同一案件已經提起了公訴,再次在同一軍事法院重復起訴將被裁定不受理。 三、告訴或請求的罪名在没有告訴、請求、或告訴、請求已經被撤回或已经逾期的情况下。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告訴或請求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能進行。如果沒有告訴、請求,或者告訴、請求已經被撤回或已經過了規定的時限,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予受理。 四、曾經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次起訴的情況。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對於已經作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案件,再次提起公訴即屬違法。如果某個案件曾經作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但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再次提起公訴,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受理。 五、被告死亡的情況。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如果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已經死亡,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受理。 六、對於被告沒有審判權的情況。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不具備審判權的被告無法接受審判。如果某個案件涉及到的被告沒有審判權,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予受理。 七、對於管轄權競合的同一案件,不能進行審判。 資料參考:根據台灣軍事審判法,如果某個案件涉及到不同的法院具有競合的管轄權,該案件可以被裁定不予受理。 以上是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69條的相關情形進行的釋義,並且提供了一些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毀損他人名譽者,應交被告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對於管轄權競合之同一案件,不得為審判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款、第二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均未修正,第二款作文字修正,第四款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規定已刪除,改採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七款爰配合修正之。
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被告請求閱覽者,不得拒絕。 前項文書有關國防機密、風化、公安或毀損他人名譽者,應交被告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七條移列。 二、第一款、第二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均未修正,第二款作文字修正,第四款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有關管轄權競合之規定已刪除,改採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七款爰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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