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軍事審判法第170條規定, 對於因被告無審判權而作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時, 應當同時通知管轄法院檢察署。這表示當軍事審判法院對被告判決為不受理時, 應當將相關案件轉交給管轄法院檢察署進行後續處理。例如, 如果一名被告是現役軍人, 軍事審判法院發現對該被告無審判權, 他們應該將案件移交給相應管轄法院的檢察署處理。
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審判長或直接詰問之。直接詰問,審判長除為維持法庭秩序外,不得予以限制。 如證人、鑑定人係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但覆問以關於因他造詰問發見之事項為限。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移列。 二、將「有審判權之機關」修正為「管轄法院檢察署」。
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審判長或直接詰問之。直接詰問,審判長除為維持法庭秩序外,不得予以限制。 如證人、鑑定人係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但覆問以關於因他造詰問發見之事項為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移列。 二、將「有審判權之機關」修正為「管轄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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