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70

快速跳轉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70條規定, 對於因被告無審判權而作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時, 應當同時通知管轄法院檢察署。這表示當軍事審判法院對被告判決為不受理時, 應當將相關案件轉交給管轄法院檢察署進行後續處理。例如, 如果一名被告是現役軍人, 軍事審判法院發現對該被告無審判權, 他們應該將案件移交給相應管轄法院的檢察署處理。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審判長或直接詰問之。直接詰問,審判長除為維持法庭秩序外,不得予以限制。   如證人、鑑定人係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但覆問以關於因他造詰問發見之事項為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移列。   二、將「有審判權之機關」修正為「管轄法院檢察署」。

(0450622 制定)

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聲請審判長或直接詰問之。直接詰問,審判長除為維持法庭秩序外,不得予以限制。   如證人、鑑定人係當事人聲請傳喚者,先由該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次由他造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再次由聲請傳喚之當事人或辯護人覆問。但覆問以關於因他造詰問發見之事項為限。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移列。   二、將「有審判權之機關」修正為「管轄法院檢察署」。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70 條規定:「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