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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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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71條規定,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這意味著當軍事法院認為自己對某案件無管轄權時,應當發出判決告知並轉送該案件至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法院對於自己無管轄權的案件應該主動將案件轉送給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以確保案件的審判權正確歸屬。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0881001 全文修正)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增訂。

  • 諭知名詞
  • 錯誤名詞
(0450622 制定)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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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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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71 條規定:「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7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