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軍事審判法第171條規定,對於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這意味著當軍事法院認為自己對某案件無管轄權時,應當發出判決告知並轉送該案件至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根據該條規定,軍事法院對於自己無管轄權的案件應該主動將案件轉送給有管轄權的軍事法院,以確保案件的審判權正確歸屬。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增訂。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左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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