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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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