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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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2條,在戰時犯叛亂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給敵人,並經依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起訴,當公示送達後,在審判期日上,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作出判決。這條法規確保了在戰時叛亂罪案件中,法院可以快速釐清被告的行為並做出適當的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13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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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