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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72 條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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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2條,在戰時犯叛亂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給敵人,並經依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起訴,當公示送達後,在審判期日上,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作出判決。這條法規確保了在戰時叛亂罪案件中,法院可以快速釐清被告的行為並做出適當的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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