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72條,在戰時犯叛亂罪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給敵人,並經依照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起訴,當公示送達後,在審判期日上,法院可以不等待被告的陳述而直接作出判決。這條法規確保了在戰時叛亂罪案件中,法院可以快速釐清被告的行為並做出適當的判決。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庭得命再開辯論。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後,於審判期日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九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庭得命再開辯論。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七十九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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