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8條第1項的規定,軍事檢察官依據所獲得的證據,只要足以確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應提起公訴。這表示檢察官必須依據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的可能性,而不需要事先確定被告是否有罪。 2.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38條第2項的規定,即使被告的行蹤不明或不在法院的管轄範圍內,檢察官仍然應該提起公訴。這意味著無論被告身在何處,只要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應該採取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其提起公訴。 這些規定確保了軍事檢察官對於犯罪嫌疑的積極追查和起訴,不論被告的行蹤是否明確,都可以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由於缺乏相關的範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自首應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長官為之。
軍事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亦應提起公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自首應向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其長官為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五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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