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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事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2. 被告之所在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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