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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已死亡者。 七、軍事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2. 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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