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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40 條

  1. 1.下列各罪,軍事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2. 2.軍事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4.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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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0條,軍事檢察官在考慮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後,認為不起訴是適當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這包括以下罪行: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和第三百二十一條的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的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罪。 在進行不起訴處分之前,軍事檢察官也可以考慮情況,經過告訴人和被告的直屬長官的同意,命令被告進行以下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慰撫金。 對於第二項第三款所提到的慰撫金,有可能可以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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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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