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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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0條,軍事檢察官在考慮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後,認為不起訴是適當的情況下,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這包括以下罪行: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罪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和第三百二十一條的竊盜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的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詐欺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背信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罪。 在進行不起訴處分之前,軍事檢察官也可以考慮情況,經過告訴人和被告的直屬長官的同意,命令被告進行以下事項: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慰撫金。 對於第二項第三款所提到的慰撫金,有可能可以進行民事強制執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十七條條文
- 不起訴名詞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條文
- 竊盜罪名詞
-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侵占名詞
- 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
- 詐欺罪名詞
- 第三百四十二條條文
- 背信罪名詞
- 第三百四十六條條文
- 告訴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不起訴處分書名詞
- 強制執行名義名詞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7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0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6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2 條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6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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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