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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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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1條,軍事檢察官對於不起訴的處分應該製作處分書,並在其中敘述不起訴的理由。而處分書的正本則需要送達給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以及被告的直屬長官和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對於不起訴的處分有適當的紀錄和通知程序,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依照最新修定的《軍事審判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第141條的相關規定如上所述。例如,當軍事檢察官決定對某案件不予起訴時,應根據此法條的規定製作處分書,詳細記載處分的理由。處分書的正本應當交付給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以及被告的直屬長官和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以確保適當的通知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起訴名詞
  • 送達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辯護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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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1 條規定:「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以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