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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2 條
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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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42條規定了被害人、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對於不起訴處分書不服的程序。根據此條,他們必須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敘述不服的理由。然後,原軍事檢察官可以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然而,如果符合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的情形,則不能聲請再議。該條的參考資料為軍事審判法第142條本身。 範例:比如,被告在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提出了書面敘述,表示不服不起訴處分的理由。原軍事檢察官將該敘述轉交給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並向其聲請再議。然而,如果根據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案件不符合再議的情形,則被告不能聲請再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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