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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害人、告訴人被告直屬長官,接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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