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軍事審判法143

快速跳轉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3條的規定,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再議的聲請,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駁回;如果認為有理由,則應做出以下兩種處分: 1. 偵查未完備: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繼續進行偵查。 2. 偵查已完備: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起訴。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進行再議聲請,並且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偵查已完備,則會下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起訴。這意味著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並將有更進一步的法庭程序。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警察官對於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 再議名詞
  • 駁回名詞
  • 偵查名詞
  • 起訴名詞
(0450622 制定)

軍法警察官對於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3 條規定:「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