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3條的規定,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再議的聲請,如果認為無理由,則應駁回;如果認為有理由,則應做出以下兩種處分: 1. 偵查未完備: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繼續進行偵查。 2. 偵查已完備: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起訴。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進行再議聲請,並且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偵查已完備,則會下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起訴。這意味著案件將進入審判階段,並將有更進一步的法庭程序。
軍法警察官對於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軍法警察官對於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條移列,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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