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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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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1.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即在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發現了不在處分確定時所知道的事實或證據。這些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2. 符合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的再審原因之情形: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的規定,再審原因可以有多種情形,如判決有重大錯誤或違反法律、明顯有不實證據等。如果這些再審原因存在,則可以再次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人犯一併解送。

(0881001 全文修正)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第二款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條文
  • 再審原因名詞
  • 軍事審判法218條文
(0450622 制定)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人犯一併解送。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第二款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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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