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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44 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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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1.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即在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發現了不在處分確定時所知道的事實或證據。這些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2. 符合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的再審原因之情形: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的規定,再審原因可以有多種情形,如判決有重大錯誤或違反法律、明顯有不實證據等。如果這些再審原因存在,則可以再次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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