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1.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即在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發現了不在處分確定時所知道的事實或證據。這些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2. 符合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的再審原因之情形: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的規定,再審原因可以有多種情形,如判決有重大錯誤或違反法律、明顯有不實證據等。如果這些再審原因存在,則可以再次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人犯一併解送。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第二款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如有人犯一併解送。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一條移列,第二款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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