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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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對於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 144 條,當不起訴處分確定後,除非以下情形之一,否則不得再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1.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即在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發現了不在處分確定時所知道的事實或證據。這些新事實或新證據可以作為再次起訴的依據。 2. 符合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的再審原因之情形:根據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十八條的規定,再審原因可以有多種情形,如判決有重大錯誤或違反法律、明顯有不實證據等。如果這些再審原因存在,則可以再次對同一案件進行起訴。 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不起訴處分名詞
- 非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再行起訴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條文
- 再審原因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218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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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