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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