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1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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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5條的規定,當犯人身份不明或是法律機關無法達到時,在符合第139條的情形之前,偵查程序不得終結。 根據我們所參考的資料,軍事審判法是中華民國的一項法律,其中包含了一系列規定,用於處理和軍事相關的刑事案件。在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被告被指控犯有肇事逃逸罪。根據法律規定,軍事法院對於被告是否擁有審判權進行了認定。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和第5條第2項,現役軍人犯罪且犯罪和發現都是在任職的期間內時,應該由軍事法院進行審判,而普通的法院是沒有審判權的。因此,在該案中,法院應該先調查被告是否是現役軍人,再做出是否能夠受理這個案件的決定。 此外,在該案件中,還提到了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和刑事訴訟法第378條,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一百三十九條條文
- 偵查名詞
- 軍事審判法 第 13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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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