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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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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6條的規定,軍事審判法所述的「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這表示軍事審判法在偵查程序上會準用不與軍事審判法相衝突的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事實上,軍事審判法第1編第4章第135條至第142條包含了軍事偵查程序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提到準用刑事訴訟法的特定條款。這可能是因為軍事審判法對於偵查有特殊需求或考量,因此只準用不與軍事審判法相衝突的刑事訴訟法的偵查規定。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 2. 刑事訴訟法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已死亡者。   七、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移列,並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偵查名詞
(0450622 制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已死亡者。   七、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有審判權之機關。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移列,並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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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46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