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47條規定了對於提起公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提起公訴的行為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應詳細記載被告的基本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所在單位或學校等,以便能夠辨識被告的身份。同時,起訴書還應包括具體的犯罪事實、相關證據以及所適用的法條。此外,起訴時應將卷宗和相關證物一併移送給法院。這表示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應將相關材料一同提交給法院。
軍事檢察官認為合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軍事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刪除第一項軍事長官之核准權。 二、第二項第一款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並配合第八十三條裁判書之記載,將第一款之「職業」、「分駐地或」等字刪除,並增列「職階」,俾臻一致。 三、第三項未修正。
軍事檢察官認為合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軍事檢察官為前項不起訴處分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之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撫慰金。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不起訴處分書內。
一、條次變更,並刪除第一項軍事長官之核准權。 二、第二項第一款因戶籍法已將戶籍登記「本籍」項目刪除,為識別被告人別之需要,爰將「籍貫」配合修正為「出生地」,並配合第八十三條裁判書之記載,將第一款之「職業」、「分駐地或」等字刪除,並增列「職階」,俾臻一致。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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