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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7 條
- 1.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 2.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 3.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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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47條規定了對於提起公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提起公訴的行為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應詳細記載被告的基本資料,如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所在單位或學校等,以便能夠辨識被告的身份。同時,起訴書還應包括具體的犯罪事實、相關證據以及所適用的法條。此外,起訴時應將卷宗和相關證物一併移送給法院。這表示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應將相關材料一同提交給法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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