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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8 條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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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8條,起訴書之送達適用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起訴書送達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起訴書應當由檢察官送達給被告,並且要求有正式的送達證書或其他合法的送達文件。如果被告是在軍營中的現役軍人,則可以進一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即通過送達長官來送達給被告。如果被告已經在起訴書上簽名捺指印,則可以認定起訴書已經有效送達。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及時收到起訴書,保證其法律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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