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48條,起訴書之送達適用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修正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了起訴書送達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款,起訴書應當由檢察官送達給被告,並且要求有正式的送達證書或其他合法的送達文件。如果被告是在軍營中的現役軍人,則可以進一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即通過送達長官來送達給被告。如果被告已經在起訴書上簽名捺指印,則可以認定起訴書已經有效送達。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被告能夠及時收到起訴書,保證其法律權益。
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經軍事長官核准後,以其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審判機關。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不起訴處分書於呈報軍事長官後,依前項規定以正本送達之。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案件或簡易審判庭管轄之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不起訴之處分,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並送達之。
起訴書之送達,準用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五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軍事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經軍事長官核准後,以其正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審判機關。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其不起訴處分書於呈報軍事長官後,依前項規定以正本送達之。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案件或簡易審判庭管轄之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所為不起訴之處分,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並送達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五條移列,並配合新條次調整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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