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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49 條
軍事檢察官於初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得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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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49條規定,軍事檢察官在初審辯論終結前,如果發現有應不起訴或不得起訴的情況,可以撤回起訴。這意味著軍事檢察官在初審結束前有權利決定是否繼續起訴某一案件。撤回起訴必須提出撤回書並說明理由,這一點在軍事審判法第149條中沒有明文規定。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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