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0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的規定在不與軍事審判法相衝突的情況下予以準用。這表示在起訴程序方面,軍事審判法可以參考並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軍事審判法第150條明確地表明了在軍事審判中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的規定,但沒有提供特定的例子或參考資料。要了解具體的例子或相關法律資料,需要參考更詳細的法條與相關的法律文獻。
上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起訴。
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移列,並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上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 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起訴。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五十七條移列,並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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