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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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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2. 2.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零九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1條,該法條規定在行合議審判案件中,為了準備審判,可以指定一名軍事審判官為受命審判官,在審判期日之前對被告進行訊問並蒐集或調查證據。受命軍事審判官在訊問被告和蒐集或調查證據方面享有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相同的權限。然而,第109條裁定不在此限。根據該法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軍事審判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可以提前訊問被告並收集證據,這有助於為審判做好準備。此外,軍事審判官在訊問被告和蒐集或調查證據方面享有同等的權限,這樣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常進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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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51 條規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