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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51 條
- 1.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 2.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零九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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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1條,該法條規定在行合議審判案件中,為了準備審判,可以指定一名軍事審判官為受命審判官,在審判期日之前對被告進行訊問並蒐集或調查證據。受命軍事審判官在訊問被告和蒐集或調查證據方面享有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相同的權限。然而,第109條裁定不在此限。根據該法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軍事審判案件中,軍事審判官可以提前訊問被告並收集證據,這有助於為審判做好準備。此外,軍事審判官在訊問被告和蒐集或調查證據方面享有同等的權限,這樣有助於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正常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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