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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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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52條的規定,軍事法院擁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權力,並不受任何干涉。這意味著軍事法院在判決案件時,可以獨立做出決定,而不受到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影響。軍事法院的審判權獨立,是為了確保審判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這也意味著軍事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適用的法律,做出獨立的判決,並不受其他機構的指示或影響。 參考資料例子:最高法院九十年第2539號刑事判決書 備註:由於資料片段缺乏完整的上下文,可能導致解讀的不確定性。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訊進行推斷,對於完整的回答及法律建議,建議請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犯人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於認有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 審判權名詞
(0450622 制定)

犯人不明或為法權所不及者,於認有第一百四十六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六十條移列。   二、將「軍事法庭」修正為「軍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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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52 條規定:「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