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軍事審判法 第 1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
  2.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3.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分者,以命令行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