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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109 條

  1. 1.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以軍事法院之裁定行之。
  2. 2.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管法院者,前項處分及其他各項羈押被告之處分,仍由第二審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3. 3.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為沒入保證金、退保之處分者,以命令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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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9條,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以及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沒入保證金或退保,應由軍事法院的裁定來執行。如果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且卷宗和證物已經送交該管法院,則前述的處分以及其他的羈押被告處分,仍由第二審的軍事法院來裁定。至於軍事檢察官在偵查中對於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及沒入保證金、退保的處分,則是以命令的方式來執行。 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規定,軍事法院有權根據案情裁定撤銷或停止被告的羈押,並且可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者沒入保證金或退還保證金。第109條明確規定處理這些事項的權限應屬於軍事法院。若案件在上訴過程中,卷宗和相關證物已經轉送到上訴法院,則第二審的軍事法院仍負責裁定相關的處分,包括撤銷或停止羈押以及其他相關羈押被告的處分。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在偵查中,軍事檢察官對於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及沒入保證金或退保的處分,可以通過命令方式來執行。 舉個與該條相關的例子,例如一名被告在軍事審判中被裁定羈押,然後向軍事法院提出了撤銷或停止羈押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軍事法院會基於案情裁定是否允許撤銷或停止羈押的處分。同樣地,如果軍事檢察官在偵查期間發現被告預備逃匿的情況,可以發布命令對被告進行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或者,如果被告提供保證金作為具保,而之後無法負擔保證金或者面臨要求退還保證金的情況,被告可以申請退保而接受羈押處分,最終由相關的軍事法院根據案情裁定是否同意退保。 以上所述的例子是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09條中關於撤銷或停止羈押及其相關的情景舉出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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