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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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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08條規定,被告在軍事審判中被羈押時,可以不命具保,而是由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承擔責任,停止羈押。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軍人在軍事審判中被判定需要羈押,根據這條法條,他可以請求不命具保,而由其該管的長官或其他適當的人負責並停止羈押。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被告在審判期間得到適當的監管和輔助,同時減輕司法機構的負擔。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 羈押名詞
  • 被告名詞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0450622 制定)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088100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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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08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0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