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軍事審判法第108條規定,被告在軍事審判中被羈押時,可以不命具保,而是由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承擔責任,停止羈押。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軍人在軍事審判中被判定需要羈押,根據這條法條,他可以請求不命具保,而由其該管的長官或其他適當的人負責並停止羈押。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被告在審判期間得到適當的監管和輔助,同時減輕司法機構的負擔。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階、任職或服役之期間、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以辨其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如係管轄錯誤,應即移送。 訊問被告,應一併詢其有無戰功、戰績及其直屬長官之姓名、職務及其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駐在地;如其長官為共同被告,並遞問其再上級之長官。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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