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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8 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責付於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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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08條規定,被告在軍事審判中被羈押時,可以不命具保,而是由其該管長官或其他適當之人承擔責任,停止羈押。 舉個相關的範例,如果一名軍人在軍事審判中被判定需要羈押,根據這條法條,他可以請求不命具保,而由其該管的長官或其他適當的人負責並停止羈押。這樣的措施可以確保被告在審判期間得到適當的監管和輔助,同時減輕司法機構的負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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