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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7 條

羈押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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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7條,被告在羈押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這表示當被告的最重刑責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時,如果符合具保停止羈押的要求,法院不得駁回其聲請。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這意味著如果被告是孕有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未滿兩個月的婦女,無論所犯罪行的刑責多嚴重,只要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的聲請,法院不得駁回。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這表示如果被告目前罹患疾病且無法通過非監獄醫療方式獲得有效治療,即使所犯罪行的刑責較重,只要符合具保停止羈押的條件,法院不得駁回聲請。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刑事抗告抗字第七七九號判決,被告因犯盜竊罪被羈押,然而其所犯的盜竊罪最重本刑僅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符合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行,如果被告的具保聲請符合其他要件,法院不得駁回聲請。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刑事抗告抗字第七七九號判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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