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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羈押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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