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規定: 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有權向軍事法院提出停止羈押的請求。這表示被告或者其輔佐人有權要求停止在羈押狀態下的拘禁。 2. 軍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有權聲請軍事法院命令被告停止羈押。這意味著檢察官可以對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停止對被告的羈押。 3. 軍事法院對於上述兩種請求,有權聽取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輔佐人的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會聽取相關當事人對停止羈押請求的說明和訴求。 4. 在偵查中,軍事法院若做出要停止羈押的決定,除非符合第107條或本條第2項的情形,否則應該要求軍事檢察官的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具保停止羈押的決定前,應該徵詢檢察官對此的看法。 根據以上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釋義解析,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如下: - 軍事審判法第106條:《軍事審判法》經行政院公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3日。
拘提被告,除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外,應示以拘票。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二、羈押權係由軍事法院行使,許可停止羈押自屬軍事法院職權,爰參照刑事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增列「向軍事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被告直屬長官已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列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本項後段之聲請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按軍事檢察官既應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若其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許其聲請停止羈押,爰增訂為第二項。 四、審查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程序,應許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被告權益,爰增訂為第三項。 五、案件偵查中,軍事法院是否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固不受軍事檢察官意見之拘束,惟如參酌軍事檢察官之念見後,所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必較週延;但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係由軍事檢察官聲請及軍事法院認有第一百零七條之情形者,依法既不得駁回,性質上亦須迅速處理,均毋庸再徵詢軍事檢察官意見,爰增訂為第四項。
拘提被告,除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外,應示以拘票。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二、羈押權係由軍事法院行使,許可停止羈押自屬軍事法院職權,爰參照刑事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增列「向軍事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被告直屬長官已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列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本項後段之聲請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按軍事檢察官既應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若其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許其聲請停止羈押,爰增訂為第二項。 四、審查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程序,應許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被告權益,爰增訂為第三項。 五、案件偵查中,軍事法院是否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固不受軍事檢察官意見之拘束,惟如參酌軍事檢察官之念見後,所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必較週延;但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係由軍事檢察官聲請及軍事法院認有第一百零七條之情形者,依法既不得駁回,性質上亦須迅速處理,均毋庸再徵詢軍事檢察官意見,爰增訂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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