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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3.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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