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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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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2. 2.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3. 3.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4. 4.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規定: 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有權向軍事法院提出停止羈押的請求。這表示被告或者其輔佐人有權要求停止在羈押狀態下的拘禁。 2. 軍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有權聲請軍事法院命令被告停止羈押。這意味著檢察官可以對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停止對被告的羈押。 3. 軍事法院對於上述兩種請求,有權聽取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輔佐人的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會聽取相關當事人對停止羈押請求的說明和訴求。 4. 在偵查中,軍事法院若做出要停止羈押的決定,除非符合第107條或本條第2項的情形,否則應該要求軍事檢察官的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具保停止羈押的決定前,應該徵詢檢察官對此的看法。 根據以上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釋義解析,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如下: - 軍事審判法第106條:《軍事審判法》經行政院公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拘提被告,除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外,應示以拘票。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0881001 全文修正)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二、羈押權係由軍事法院行使,許可停止羈押自屬軍事法院職權,爰參照刑事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增列「向軍事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被告直屬長官已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列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本項後段之聲請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按軍事檢察官既應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若其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許其聲請停止羈押,爰增訂為第二項。   四、審查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程序,應許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被告權益,爰增訂為第三項。   五、案件偵查中,軍事法院是否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固不受軍事檢察官意見之拘束,惟如參酌軍事檢察官之念見後,所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必較週延;但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係由軍事檢察官聲請及軍事法院認有第一百零七條之情形者,依法既不得駁回,性質上亦須迅速處理,均毋庸再徵詢軍事檢察官意見,爰增訂為第四項。

(0450622 制定)

拘提被告,除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者外,應示以拘票。   拘提或逮捕後,應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以書面告知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一條移列。   二、羈押權係由軍事法院行使,許可停止羈押自屬軍事法院職權,爰參照刑事訴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於第一項增列「向軍事法院」聲請之規定,並作文字修正,至被告直屬長官已於修正條文第七十條增列得為被告之輔佐人,本項後段之聲請已無必要,爰予刪除。   三、按軍事檢察官既應就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併注意,若其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許其聲請停止羈押,爰增訂為第二項。   四、審查是否具保停止羈押之程序,應許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等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被告權益,爰增訂為第三項。   五、案件偵查中,軍事法院是否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固不受軍事檢察官意見之拘束,惟如參酌軍事檢察官之念見後,所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必較週延;但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係由軍事檢察官聲請及軍事法院認有第一百零七條之情形者,依法既不得駁回,性質上亦須迅速處理,均毋庸再徵詢軍事檢察官意見,爰增訂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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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06 條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