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106 條
- 1.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軍事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 2.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軍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 3.軍事法院對於前二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
- 4.偵查中軍事法院為具保停止羈押之決定時,除有第一百零七條及本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徵詢軍事檢察官之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規定: 1.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有權向軍事法院提出停止羈押的請求。這表示被告或者其輔佐人有權要求停止在羈押狀態下的拘禁。 2. 軍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有權聲請軍事法院命令被告停止羈押。這意味著檢察官可以對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停止對被告的羈押。 3. 軍事法院對於上述兩種請求,有權聽取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輔佐人的陳述意見。這表示法院會聽取相關當事人對停止羈押請求的說明和訴求。 4. 在偵查中,軍事法院若做出要停止羈押的決定,除非符合第107條或本條第2項的情形,否則應該要求軍事檢察官的意見。這表示法院在做出具保停止羈押的決定前,應該徵詢檢察官對此的看法。 根據以上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06條的釋義解析,可參考的相關資料如下: - 軍事審判法第106條:《軍事審判法》經行政院公布,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6月3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