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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5 條
- 1.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 2.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 3.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 4.押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
- 5.執行羈押,應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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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05條的條文規定,當需要羈押被告時,應使用押票。這份押票應按照被告的指印,並記載以下的事項:一、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屬的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其駐在地或住居地。二、案由和被告觸犯的法條。三、羈押的理由以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四、被告應該被羈押的地點。五、羈押的期間以及其起算日。六、如果對羈押處分不滿意,可以採取哪些救濟方法。 此外,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8條第3項的規定,押票的適用也可以參考這條法規。 在執行羈押時,應將被告送入指定的軍事看守所,如果沒有軍事看守所,則可在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寄押被告。 作為對軍事審判法第105條的範例,可以參考《軍事審判法第105條施行細則》中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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