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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0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2.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三、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應羈押之處所。 五、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六、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3.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
  4. 押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
  5. 執行羈押,應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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