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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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88條規定了關於傳喚被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被告應使用傳票進行傳喚,但在必要時,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傳票應詳細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所屬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同時,傳票還應該記載案由以及被告應到場的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被命令拘提。如果被告的姓名不明,或者因其他情形有必要,可以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需要記載所屬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傳票在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而在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的軍事審判官簽名。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軍事審判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犯有搶劫罪,軍事檢察官需要將被告傳喚到審判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 傳票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拘提名詞
- 偵查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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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