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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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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
  2. 2.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其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3. 3.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所屬之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不明者,毋庸記載。
  4. 4.傳票於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軍事審判官簽名。

深度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88條規定了關於傳喚被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被告應使用傳票進行傳喚,但在必要時,也可以使用其他方法。傳票應詳細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所屬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同時,傳票還應該記載案由以及被告應到場的具體日期、時間和地點。如果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被命令拘提。如果被告的姓名不明,或者因其他情形有必要,可以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需要記載所屬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駐在地或住居所。傳票在偵查中由軍事檢察官簽名,而在審判中則由審判長或受命的軍事審判官簽名。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假設某軍事審判案件中,被告被指控犯有搶劫罪,軍事檢察官需要將被告傳喚到審判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 傳票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案由名詞
  • 拘提名詞
  • 偵查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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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8 條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但必要時,得以其他方法行之。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