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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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