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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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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深度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89條的規定,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不經傳喚而直接拘提: 1. 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2.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3.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其他正犯、共犯或證人之虞。 4.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第89條的第一項規定指的是被告沒有確定的居住地或住所,這種情況下被告容易逃避傳喚,因此可以直接拘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軍事審判法第89條的第二項規定指的是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以認為他有逃亡的可能,這種情況下被告可能會逃避法院的傳喚,因此可以直接拘提。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被告名詞
  • 傳喚名詞
  • 逕行拘提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證據名詞
  • 正犯名詞
  • 證人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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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89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