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事審判法第90條,拘提被告時應使用拘票,並在拘票上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被告的駐在地或住居所、案由、拘提的理由,以及應解送的處所。此外,根據第88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拘票準用於拘提程序。拘提可以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舉例: 例如,如果一名軍人涉嫌違反軍事法規,經過調查後需要被拘提,軍事法院或軍事機關可以使用拘票,將拘提的相關資訊填寫在拘票上,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別、所在部隊或學校的名稱或番號,以及案由和拘提的理由。拘票上還應該提供被告應解送的處所,可以是軍事機關的指定地點。拘提可以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他們可以根據拘票上的指示將被告帶到指定的處所。
筆錄應當場制作之。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詢其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增減或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及其駐在地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提由執法官兵、軍法警察或軍法警察官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三、第二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後段之「適用」修正為「準用」。
筆錄應當場制作之。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詢其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增減或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九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三項均未修正。 三、第二項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將後段之「適用」修正為「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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