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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拘提被告,應責成或會同該管長官行之。但被告離去駐地者,不在此限。
  2. 被告為將級人員或少校以上部隊長官時,其拘票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3. 被告為現役軍人時,其拘提應會同該管警察機關或自治單位主管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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