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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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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92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法院可以對其進行通緝。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住所、居所或駐在地;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0881001 全文修正)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將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序文前段之規定移列本條。

  • 被告名詞
  • 通緝名詞
(0450622 制定)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現役軍人,應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住所、居所或駐在地;非現役軍人,記載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軍事檢察官及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審判長、審判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時,由資深之軍事審判官附記其事由;審判官有事故時,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將原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序文前段之規定移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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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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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92 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9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