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軍事審判法 第 93 條
- 1.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 2.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 3.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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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93條涉及通緝被告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通緝被告應使用通緝書,通緝書需要記載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不過,如果這些事項不明,即可不列載。此外,通緝書還需要記載被訴之事實、通緝之理由、犯罪之日、時、處所(如果不明,可不列載)、應解送之處所。在偵查中,通緝書需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而在審判中,則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通緝書上的被告特徵可以包括身高、體態、臉型、頭髮、眼睛、鼻子、嘴巴、下巴、耳朵、眉毛、皮膚特徵、肢體特徵、聲音特徵、手指特徵、舉止特徵、紋身特徵等(第1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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