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 通緝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階、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住所或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被訴之事實。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簽名,審判中由軍事法院院長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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