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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3.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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