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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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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3.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94條,當一名被通緝的人在通緝令發布後,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有權拘提或直接逮捕被告。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通緝的被告,然後將其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或是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逮捕被告。最後,第3項提到,當通緝的原因消失或顯示不再必要時,應立即撤銷通緝令。 軍事審判法第94條的目的是確保在需要逮捕被告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擁有相應的權力,以確保擁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進行逮捕。此法條的目的是促進軍事法庭的正常運作,確保被通緝的人能夠被適當地起訴並經受審判。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最後修正版本,2019年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廣播方法行之,其效力發生期間,由軍事審判機關酌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移列,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通緝之效力,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甚為完備,爰參照該法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二項、第三項,第二項並增列「軍法警察」,以期周延。

  • 通緝名詞
  • 拘提名詞
  • 被告名詞
  • 逮捕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撤銷名詞
(0450622 制定)

公示送達對法權所不及之地,必要時得以廣播方法行之,其效力發生期間,由軍事審判機關酌定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移列,第一項未修正。   二、有關通緝之效力,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甚為完備,爰參照該法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二項、第三項,第二項並增列「軍法警察」,以期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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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94 條規定:「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