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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94 條

  1. 1.通緝經發布後,軍事檢察官或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2.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逮捕之。
  3. 3.通緝於其原因消滅或已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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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軍事審判法第94條,當一名被通緝的人在通緝令發布後,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有權拘提或直接逮捕被告。同條第2項則規定,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直接逮捕通緝的被告,然後將其送交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或是請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逮捕被告。最後,第3項提到,當通緝的原因消失或顯示不再必要時,應立即撤銷通緝令。 軍事審判法第94條的目的是確保在需要逮捕被告時,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擁有相應的權力,以確保擁有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進行逮捕。此法條的目的是促進軍事法庭的正常運作,確保被通緝的人能夠被適當地起訴並經受審判。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最後修正版本,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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