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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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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0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的規定,只要不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相牴觸,就可以準用。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沒有進一步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10條進行討論或解釋。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10條的具體含義和適用情況無法確定。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執行羈押,應用押票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軍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或逕行逮捕之人犯,或接受拘提逮捕之人犯,於解送前,應看管於其機關或營房內;必要時,得臨時寄押於就近之司法看守所內。司法看守所對於寄押票未具備法定應行記載之事項者,應拒絕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被告名詞
  • 訊問名詞
  • 羈押名詞
(0450622 制定)

執行羈押,應用押票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軍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或逕行逮捕之人犯,或接受拘提逮捕之人犯,於解送前,應看管於其機關或營房內;必要時,得臨時寄押於就近之司法看守所內。司法看守所對於寄押票未具備法定應行記載之事項者,應拒絕之。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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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10 條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