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0條,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的規定,只要不與軍事審判法的規定相牴觸,就可以準用。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沒有進一步針對軍事審判法第110條進行討論或解釋。因此,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軍事審判法第110條的具體含義和適用情況無法確定。
執行羈押,應用押票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軍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或逕行逮捕之人犯,或接受拘提逮捕之人犯,於解送前,應看管於其機關或營房內;必要時,得臨時寄押於就近之司法看守所內。司法看守所對於寄押票未具備法定應行記載之事項者,應拒絕之。
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訊問及羈押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執行羈押,應用押票將被告解送於指定之軍事看守所;無軍事看守所者,寄押於司法看守所或營房內。 軍法警察官執行拘提或逕行逮捕之人犯,或接受拘提逮捕之人犯,於解送前,應看管於其機關或營房內;必要時,得臨時寄押於就近之司法看守所內。司法看守所對於寄押票未具備法定應行記載之事項者,應拒絕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章節之調整,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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