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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搜索,應用搜索票
  2.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3. 搜索票,由軍事審判官簽名。軍事審判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4. 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5. 搜索,除由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親自實施外,由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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