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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發搜索票。
  2. 軍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3. 前二項之聲請經軍事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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