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第111-1條規定了在偵查中的軍事檢察官和軍法警察官申請搜索票的程序和要求。根據這條法律,在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搜索時,應以書面方式記錄有關事項和理由,並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同時,軍法警察官在調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和收集證據時,如認為有必要進行搜索,則需在獲得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若軍事法院駁回了這些申請,則不得聲明不服。 參考資料: - 國防部軍事審判法 [Transitional Justice Commission|內政部戶政司轄區] - 軍事審判法施行細則 [國防部法務局]
偵查中軍事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核發搜索票。 軍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軍事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不要式搜索之種類,除本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逕行搜索」之外,尚包括「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自願性搜索」等,為免掛一漏萬,爰定為「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以資周延。
一、本條新增。 二、不要式搜索之種類,除本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二項「逕行搜索」之外,尚包括「附帶搜索」、「緊急搜索」、「自願性搜索」等,為免掛一漏萬,爰定為「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之情形外」,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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