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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12 條
- 1.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者。 三、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3.軍事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執行搜索。
- 4.前二項搜索,由軍事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軍事法院;由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院。軍事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得於三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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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112條,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然沒有搜索票,但可以直接對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可立即觸及之處所進行搜索。此外,當出現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的情況,或是有現行犯或脫逃人需要追蹤逮捕,或者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有人在內正在發生犯罪且情況緊急時,即使沒有搜索票,軍事檢察官、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仍能進行住宅或其他地點的搜索。此外,在偵查中如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緊急,且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的危險時,軍事檢察官也可以直接進行搜索,或指揮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進行搜索。進行搜索後,軍事檢察官應在三天內向該管軍事法院陳報,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應在執行後三天內向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院報告。軍事法院可在三天內撤銷不應准許的搜索行為。根據法院的決定,如果搜索行為未在要求的期限內向法院報告或被撤銷,法院在審判時有權宣告所搜得的物品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參考資料: 1. 軍事審判法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存取日期:2022年11月18日)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3006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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