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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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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一併解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指出,在軍法警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但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或在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除非有急迫情形需要,否則應將案件同卷證件移送該管轄的軍事檢察官。如果有逮捕或拘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應一併解送。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事審判法」。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全文,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內容如上所述。

立法沿革 2

(0450622 制定)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0881001 全文修正)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及「人犯」修正為「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偵查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提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解送名詞
(0450622 制定)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088100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及「人犯」修正為「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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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事審判法第 137 條規定:「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事審判法第 1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軍事審判法第 1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