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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拘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一併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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