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指出,在軍法警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但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或在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除非有急迫情形需要,否則應將案件同卷證件移送該管轄的軍事檢察官。如果有逮捕或拘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應一併解送。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事審判法」。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全文,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內容如上所述。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及「人犯」修正為「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以文書為告發者,得先調查告發人。 告發人得要求代守秘密。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四十四條移列。 二、將「移送有管轄權之軍事審判機關」修正為「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及「人犯」修正為「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