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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7 條
軍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者,除有急迫情形應為必要之處分外,應檢同卷證,移送該管軍事檢察官,如有依法逮捕或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一併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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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指出,在軍法警察官知悉有犯罪嫌疑但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或在開始偵查後認為該案件不屬其管轄的情況下,除非有急迫情形需要,否則應將案件同卷證件移送該管轄的軍事檢察官。如果有逮捕或拘提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應一併解送。 參考資料: 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參考資料是「軍事審判法」。根據最新的《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全文,軍事審判法第137條的內容如上所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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