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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 136 條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軍事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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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軍事審判法第136條規定,當被告經過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後,軍事檢察官在訊問後認定被告符合第102條第1項各款或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訂定的情形,且認為無需要提出聲請羈押的必要時,可以命令被告提供保證金、指定擔保人或限制住居等。但如果認為有必要進行羈押,則可以進行逮捕,並在逮捕後告知被告依據逮捕的事實,再向軍事法院提出羈押聲請。此條的第98條第2項、第3項和第5項的規定適用於本條的情況。 根據《中華民國軍事審判法》的解釋,當被告經過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後,如果軍事檢察官在訊問後認定被告符合第102條第1項各款或第103條第1項各款所訂定的情形,且認為無需要提出聲請羈押的必要時,可以採取命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措施。這表示被告不需要被羈押,但仍需要提供保證金、指定擔保人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來確保其不逃跑或繼續犯罪。如果軍事檢察官認為有必要進行羈押,則可以進行逮捕,並向被告告知逮捕的原因。此外,第98條第2項、第3項和第5項的規定也同樣適用於此條的情況。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被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後並接受訊問後被認定符合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的情形,但軍事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提出羈押的聲請,則可以將被告命令具保金或限制住居,以確保其在審判期間不會逃跑。这个例子展示了在被告符合一定的情節下,軍事檢察官可以選擇命令具保金或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的方式,以保障審判的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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