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軍事審判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 偵查中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羈押之。
  3. 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軍事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受理軍、司法機關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5. 軍事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軍事審判法 第9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