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軍事審判法 第 98 條

  1. 1.被告犯罪嫌疑人拘提逮捕到場者,應即時訊問
  2. 2.偵查中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羈押之。
  3. 3.前項情形,未經聲請者,軍事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但如認有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
  4. 4.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受理軍、司法機關移送之被告時,準用之。
  5. 5.軍事法院於受理前三項羈押之聲請後,應即時訊問。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事審判法第98條的內容,該條分為五項,其解釋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應即時訊問。這意味著軍事檢察官需要在被告被拘捕後立即對其進行訊問。 2. 第二項規定了偵查中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在拘提或逮捕之時起的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並聲請該管軍事法院羈押。這表示當軍事檢察官在偵查期間對被告進行訊問後認為有必要將其羈押時,必須在拘提或逮捕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羈押聲請,並詳細說明羈押的理由。 3. 第三項規定了若在前項情況下未經聲請羈押的話,軍事檢察官應即將被告釋放。然而,如果認為存在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的羈押的必要情況,但沒有聲請羈押,則可以直接限制住居或聲請羈押。如果無法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仍然存在必要情況的話,仍然可以聲請軍事法院對其進行羈押。 4. 第四項規定了在軍事檢察官受理軍、司法機關轉介的被告時,可以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5. 第五項規定了在軍事法院受理前三項羈押的聲請後應立即對被告進行訊問。 根據我的理解,軍事審判法第98條主要涉及到在軍事審判中被告的羈押程序。軍事檢察官需要根據一系列規定對被告進行訊問並在必要時聲請羈押。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維護了審判的公正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